附件1:
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行为,保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受检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气瓶经省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时,遵守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调整(详见附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检验成本主要包括:人工工时耗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七项费用。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提出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相关检验检测规程及检验周期规定,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费用。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的现场清理(含除锈、除漆、打磨)、脚手架的搭拆、通风冷却、人(手)孔盖板及盲板、设备内部装置的装拆、保温拆除、耐压、气密试验所需介质等的费用,该费用由受检单位负责或据实支付。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还需要另外进行安全阀校验、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测试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各类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由受检单位签收。检验检测报告费用已含在各类检验检测费中,不得再向受检单位另收取检验检测报告费。
第七条 单次往返100公里以上,且单次收费额在3000元以下的检验检测,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由被检单位合理负担,具体由双方事前协商确定。
第八条 对检验检测不合格,整改后进行复检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九条 法定强制性检验检测之外的检验检测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受检者要求出具检验检测规程规定以外检验检测数据的,经检验检测机构同意,可另收取检验检测费,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费用,由检验检测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一律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因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不能按约定时间进行检验,并且不提前通知检验检测机构的,受检单位应按相应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加收20%的检测费。
因检验机构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进行检验检测,并且不提前通知受检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相应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20%免收检验检测费。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根据定期检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进出口监督检验、无损检测、事故鉴定和仲裁性检验等的不同,分别由下列单位缴纳。
(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其中:城乡居民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检测费,由使用该类容器充装所出售产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单位(充装单位)支付,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个人委托检验检测的除外;
(二)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费由建设(使用)单位或者安装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四)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费由使用单位或者改造、维修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五)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费由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六)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由报检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需赴制造国进行监督检验的,由报检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七)事故检验检测费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仲裁性检验检测费由委托单位(个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八)由单位(个人)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由委托单位(个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和检验检测规程,并按规程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开展工作。严禁检验检测机构以随意调整检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频次、重复检验等形式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检验检测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将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检定周期、监督部门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各级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管理,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行为,由价格、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下列行为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二)超出本办法规定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不执行收费政策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价格等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